一、牙椅:
至少设有牙科椅4台。
二、科室设置:
不设分科。能开展口腔内科、口腔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,有条件的可分设组(室)。有专人负责药剂、化验(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)、放射、消毒供应等工作。
三、人员:
(一) 每牙科椅至少配备1.03名卫生技术人员;
(二)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,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;
(三) 牙科椅**过4台的,每增设4台牙椅,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;
(四) 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:1。
四、房屋:
(一) 每牙科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;
(二) 诊室每牙科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六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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